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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連云港市人才購買商品住房暫行辦法》的通知

信息來源:黨建網 發布日期:2021-08-12 16:27 瀏覽次數: 字號: [小] [中] [大]

各區、市開發區、東中西示范區、云臺山景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各有關單位:

《連云港市人才購買商品住房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才辦主任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連云港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連云港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連云港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連云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1年8月12日



連云港市人才購買商品住房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 為切實做好人才安居保障工作,根據我市人才安居相關政策規定,不斷提高政策措施的精準性、實效性,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供應對象

第二條 購房人才應符合《連云港市人才安居辦法(試行)》(連人才〔2018〕3號)相關規定享受人才“購房券”政策,即全職引進到市區(不含贛榆區,下同)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或正高職稱及以上層次的人才,全職引進到市區企業工作的具有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副高職稱的人才和高級技師,以及全職引進到市區企業工作的“雙一流”等高校急需緊缺專業全日制本科生,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在市區范圍內名下無住房且人才購房券尚未兌付使用。

第三章  申請與審核

第三條 符合條件且有購房意向的人才,填寫《人才購房申請表》,由工作單位蓋章后,至市人才服務中心審核蓋章。此表有效期為1年,逾期須重新申請。

第四條 人才持《人才購房申請表》及身份證(護照)到我市市區范圍內的意向樓盤銷售場所報名登記。

第五條 開發企業應將已登記并符合樓盤購房條件的人才購房信息報送至市住建局復核。

第四章  房源保障

第六條 市區范圍內的新建商品住宅項目每批次預售應預留不少于10%的房源用于人才優先購買。為確保房源的質量,其平均售價不應低于本批次預售的備案均價。

開發企業上報的開盤方案中須明確具體的房源信息和報名條件,并將房源信息及報名條件在“花果山英才”微信公眾號、連云港房地產網和售樓處公示。

第五章  供應程序

第七條 開發企業在辦理預售許可后,按照“人才優先,過程公開”的原則,組織符合條件的人才和其他購房人選房。

(一)需要搖號的項目,相關開發企業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后,按人才、剛需、一般購房人的順序,搖號確定選房順序號。

(二)不需要搖號的項目,相關開發企業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后,根據銷售方案,按人才、剛需、一般購房人的順序組織選房。

搖號未選到人才房源的,可再參與一般購房人搖號。人才選房后人才房源如有剩余,歸入一般購房人房源。

第八條 持有《人才購房申請表》的人才在辦理繳款手續時應兌付人才購房券。選房過程中放棄的,開發企業應退還《人才購房申請表》。

第九條 人才通過本辦法優先購房的,所購房源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購房執行實名制要求,認購后不得更改購房人姓名。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條 開發企業應做好人才購房的日常接待、需求登記等服務,按照商品住房銷售有關規定和要求組織開展登記、公示、搖號、選房、繳款、簽約等工作,確保人才購房工作有序進行。

第十一條 房屋銷售過程中,人才和開發企業應根據雙方簽訂的協議履行各自義務,履約方有權按照約定追究違約方責任。

第十二條 鼓勵金融機構為人才提供優惠、便捷的金融服務。

第十三條 每名(戶)人才只能享受一次人才購房優先政策。

第十四條 人才在申請購房服務中應誠信申報,如實提交相關材料。如發現存在弄虛作假、虛報瞞報、炒房賣號行為的,立即取消其購房資格,2年內不得申請享受人才購買商品住房服務,情節嚴重的記入誠信檔案并追究相應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2021年8月20日后取得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的商品住房項目。本辦法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承擔。


連云港市人才購房申請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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